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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承担方式包括哪些 无主物品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5日 来源: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lwwls.com/

 卢琰律师,杭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保证债务的承担方式包括哪些

保证债务是日常生活中一种的常见的现象。其在双方发生债务关系的时候,有了第三方的介入,即保证人的介入,当债务人无法履行的偿还的时候,保证人依据相关的保证规定,承担相应的保证债务偿还。但是现实中,作为担保关系的一种,分为一般的保证和连带的保证,针对不同的保证方式,将产生不同的效果,其抗辩权和承担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人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的时候,没有经过审判或者是仲裁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在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然不足以履行债权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但是如果是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没有经过强制执行之后,均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履行保证。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

由此可以发现,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限速的抗辩的权利,但是连带保证债务不具备补充的特性,因此,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的权利。即使主债务人具有履约的能力,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相应的,保证人此时不能拒绝。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保证人的保证会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根据我国《担保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情况时候,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份额,即保证范围中,承担一定的保证。但是没有说明保证的份额的时候,保证人则自动认定为承担连带,此时债权人可以任意制定其中的一个保证人,或者所有人依法依约承担保证。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要求均有履约的。

《担保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根据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签订的合约为准。

《担保法》中的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时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情况下,认定为一般保证。此时,保证具有先诉抗辩的权利,即没有进行审判和仲裁,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履行的要求。

保证人在履约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发生了以下的情况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发生了变更,使得债务的履行发生巨大的困难的;债务人破产案件进行中的时候,中止执行;保证人已经书面放弃了先诉抗辩的权利。

《担保法》中的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保证合同中是连带的情况的,当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约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偿还的义务,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

《担保法》中的第十九条的规定,当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时候,按照连带进行承担相应的保证。

以上,就是关于保证债务的承担方式相关内容和法律依据。

无主物品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一、无主物品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于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而在民法中的定义,遗弃物也就是无主物。

当然,《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藏只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此项规定对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垄断地位,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重要作用。然而类似小块的矿石、玉石等物普通个人发现的概率本身不高,发现的绝对数量也极为有限,确定此类物的无主物地位根本不足以对国家重大利益构成威胁。国家适当减少对此类物的所有权范围,确定其无主物地位,反而会减少纠纷降低法律成本。

二、无主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民法上区分有主物和无主物的目的,在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有主物则不适用。无主物的本质属性是:对无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权利,因此先占者可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无主物上不仅无所有权,而且无任何权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国家强制力扩张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无主物的范围仍按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无主物的范围势必会严重缩减。无主物的范围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笔者认为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

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

因为法律上缺乏统一的约束,所以对于无主物品的处理相对来说都比较随意,比如善意拾得人等不到相关的人来领取的遗失物,在变成无主物品的情况下就算拾得人自己占为己有了也无可厚非。但是,奉劝大家,不管捡到什么东西及时的交给公安机关就行了,具体怎么处理,以后也跟自己就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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