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卢琰

1390579129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同履行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履行中的代为追偿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5日 来源: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lwwls.com/

  卢琰律师,杭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合同履行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既然签订了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承担起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履行流程执行相关约定,那么合同履行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就让来为您解答一下吧!

一、合同履行流程是怎样的

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要进行必要的准备的,没有必要的准备行为,往往就无法执行合同的具体义务。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已充分注意到准备行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并赋予合同当事人中止合同的权利。理论上通常将这一表述称为英美法上的先期违约制度,但其从另一方面却表明了立法者对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的重视。因此,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行为,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当然内容,了解合同履行制度,不能忽视这一阶段。

合同的履行过程就是由以上三个阶段组成的,这三个阶段中任一行为的发生,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制度,就是规范在这三个阶段中有关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制度。它应包括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的总体要求,确保合同履行的一般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等等。具体表现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等,由此构成我国合同法完整的合同履行制度。

我国合同法是将合同履行单独作为一章的,这主要是强调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于人们重视合同的履行。同时,也承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就是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合同的履行的完整过程,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完全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履行强调的是行为的过程,完全履行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虽然,法律对合同履行的要求是完全履行,但我们却不能把对履行的要求当作履行本身,因为,合同的部分履行也是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1、无论任何诉讼,证据都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

要尽量多地取得对方的证据,同时使对方尽量少地保留我方的证据。

在合同履行时,我方应当保留的对方证据包括:

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属文件,对方向我方发送的所有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收据、收付款凭证、收货发货单证、违约的证据、身份信息等一切证明合同履行过程的资料。

我方要尽量少地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函,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也要在纠纷发生后避免电话录音。

2、在合同未到双方签字盖章时,尽量不要制作出由我方盖章的过程性文件交与对方,也不要将我方盖好章而对方未盖章的合同文本交与对方自行盖章,最好由我方人员自已拿到对方单位盖好章后返回一份。

对方拿到我方盖章的合同后,可以迟迟不盖章,但又可随时盖章,我方将会很被动。

3、要意识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对方签字盖章的东西才可靠。

因此,需要取得对方的证据就需要对方签收。

一种是在我方的文件签收簿上签字,另一种是准备两份,一份交与对方,另一份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后收回保存。

如果对方拒不签收函件,一般建议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以保留证据。

对于常年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之间,若涉及到货款结算,建议定期与对方对帐,并签字盖章确认。

一般来说,合同履行流程是没有明文进行规定的,而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只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将合同执行完毕,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即可。当然,合同同时具有强制性,因此,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为自己带来损失。

合同履行中的代为追偿

  导读:代为追偿准确的说法应为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引起的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

  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对于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需要有相对应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

联系电话:13905791290

全国服务热线

1390579129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