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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应收账款的方法 生产加工型企业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0日 来源: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lwwls.com/

 卢琰律师,杭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企业管理应收账款的方法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一种营销策略,运用得当可以增加产品销量,提高利润;运用不当则会出现呆账、坏账、死账,使企业蒙受损失。在强调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已成为现代财务管理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基于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诸多现象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采取如下相应的改进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一、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资金风险意识

影响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因素有两类:一类是宏观环境因素:另一类是微观管理因素。即要看企业对应收账款是否采取了相应的管理对策;又要看措施是否得当、合理、有效。宏观环境是企业无力改变的,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加强内部管理上,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了,抗风险能力也就增强了。

二、明确内部分工

目前对相当多的企业来说,应注意完善财务制度。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应建立以财务部门为主,销售部门参与共同管理的制度。二者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务部门要控制好赊销额的最高限量,以降低因数量过多而带来的呆账、坏账、死账产生的风险。销售部门熟悉客户的有关信誉和产品的市场需求状况,这对于如何确定赊销期限和折扣率是有重要价值的,特别是应收账款的回收时间以及不同客户的信誉的调查,及其享受的折扣率的确定等内容,销售部门应参与制定。只有合理的分工,使应收账款的管理与整个资金流动衔接起来,才能强化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建立赊销审批制度

在每一笔赊销业务中,应建立按信誉额度大小、进行层层审核批准制度。即在企业内部要分别规定销售人员、销售部门负责人可批准的赊销权限,限额以上的赊销业务报请总经理审批。必要时由总经理召集财务部、销售部、策划部负责人一起根据客户所辖范围,规定各级人员违反赊销审批范围应承担的。

要加强销售人员的资金回笼意识,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的“三包”制,对销售人员的业绩实行销售量与货款回收率双项指标进行考核,与奖金挂钩,回收资金数额,设置级次、提高幅度、增加力度。对两项指标完成好的销售人员实行重奖,对完不成指标的人员实行无奖及至扣减工资。

四、选择适当的货款结算方式

目前我国相当多产品处于买方市场,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选择客户的条件、能力还很欠缺,往往愿冒违约的风险,不愿丧失扩大销售的可能。因此,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选择适当的货款结算方式是一种有效的回收手段。

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以及应收账款回收时间快,金额有保证的结算方式。在诸多的结算方式中,汇票、支票、本票、信用卡结算具有灵活性、通用性、兑现性和票据的流通性等特点,不会产生应收账款,企业应尽量采用。银行承兑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汇票到期日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无条件履行支付,保证收款人按期收到票款。企业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销售货款,保证应收账款及时回收,而商业承兑汇票因其风险大、不宜采用。

此外,来自利率、汇率等方面的风险,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进程而变得日趋复杂,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的必然结果,所产生的利率的波动,对应收账款的实现净现值将带来一定的影响。随着加入WTO、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经营国际化,汇率风险也会随之而来。

五、加强应收账款的规范化管理

应收账款的管理应通过制定详尽的信用政策,主要包括赊销标准、期限、客户的选择以及过期账款的收款政策等内容。对发生前的管理,要通过对应收账款发生过程中的发生额、回收额及进度的监督进行控制,主要采取销售额度或流动资金的比重、账龄、还款期分析等方法;对发生中的管理,要通过执行过期应收账款的回收措施,强化过期应收账款的回收。这是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既有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又有事后管理。整个管理过程中必须具有严格的制度、措施、方法,必须具有科学性、紧密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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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型企业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我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我公司每月生产的产品有7%左右不合格,每月比较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报废的产品需要税务部门做认定才能在所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由于贵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又依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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