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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要符合哪些条件?先合同义务的基本法理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0日 来源: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lwwls.com/

 卢琰律师,杭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中财产保全要符合哪些条件?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诉中财产保全要符合哪些条件要跟大家说的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由此可知,诉中财产保全是一项对债权人比较有利的措施,一般诉讼时间会较长,诉中财产保全减少了债务人在诉讼中因转移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保障债权的实现。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要求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先合同义务的基本法理

传统民法有关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契约自由”。在大陆法系,由于受法国注释法学和德国“潘德克吞”法学的影响,表现为唯意志沦的绝对合同自山,即只管形式上的意思一致,而不论内容的真实与否。


在英美法上表现为对价论,即无对价则无契约,无契约即无。所谓对价“是一种原因或叮资报答的事情,抛此要求双方在一定事实。卜或法律上的相互补偿义务”。不管足大陆法系还足英美法系国家都规定,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即当事人达成合意或支付对价后,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以禁止或限制垄断,保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法律的产生,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便成为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之一,合同自山受到了一定范围的限制,无合同便无的命题受到了普遍怀疑。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了《契约无效或不成立的损害赔偿》一文,提出了“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从而开始了先合同义务的研究。


通常认为,合同不仅包括已达成的协议这一静态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合同的成立为临界点,合同法律关系叮分为合同法律关系和先合同法律关系。相应地。把整个合同义务分为合同义务和先合同义务。所谓合同义务,是指根据合法生效的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其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合同已生效。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余和强制履行。先合同义务指在缔约过程中或合同订立后生效之前,当事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应负的义务。合同的无效或不成立,仅指合同不发生履行的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拘束力。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可追究当事人的。


具体到消费合同关系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经过磋商,可能缔结合同,但也可能山于消费者对商品品种、质量颜色、价格或服务质量、环境下生等达不到消费者的要求而放弃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使消费合同不成立。同时,也可能山于经营者的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因经营者的作为或小作为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依先合同义务对消费者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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