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卢琰

1390579129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情形 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0日 来源: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lwwls.com/

 卢琰律师,杭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情形

  我国《合同法》中除了规定在合乎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经成立就生效的合同,还规定了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情形呢今天就给大家带来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情形的相关知识。


  一、合同生效条件

  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三、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情形一共有以上几种,这些合同签订后合同的效力还不一定,如果经过追认就能生效,不追认,就无法生效。以上就是给大家带来的效力待定合同有哪几类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





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熟悉了,而且现在大家的保险意识也是越来越强,经济条件允许的都会给自己或者家人购买不同类型的保险,给未来一个保障。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的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处理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无效合同法律规定连带

  无效合同时如果会因为债务人的原因给债权人才造成了损失是需要承担赔偿的,如果不是债务人的原因,是债权人造成的,则需要分情况:


  在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场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其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和《担保法》第5条第1款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应承担的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要小,甚至不承担。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


  其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判多少,视担保人与债权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二是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场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而各自无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没有规定担保人的范围,此时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此时担保人的部分赔偿介于全部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对担保人承担赔偿进行自由裁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其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赔偿。例如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担保人因受骗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依照缔约过失的原则要求,担保人在没有缔约过错时,不应当承担任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而且《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


  其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如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此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1条规定的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


  应当明确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在因过错承担了民事赔偿后,有权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分担。因为担保人承担的是原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最终人,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与权利相比通常不成比例。即便在担保无效时,无效担保人的也很可观,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且担保人承担的具有代偿的性质,在理论上也可以自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要考虑很多种因素,比如说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等。大家以后对待保险合同就要注意考虑以上几个注意事项了。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的内容,欢迎登录网站。





联系电话:13905791290

全国服务热线

1390579129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