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卢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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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草合同注意事项 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5日 来源: 杭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lwwls.com/

 卢琰律师,杭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审查、起草合同注意事项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题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

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 “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

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师的心境和态度。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

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应,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

政府作为我们的依靠,既要受到司法部门的监管,同时也受到相关管理制度的约束。了解一些政府管理制度,监督政府部门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那么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是什么下面为大家总结了相关内容.

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政府合同审查实行统一收文、分类处理制度。

需要本办进行审查的政府合同,由综合处负责统一收文,填写办文处理单。

下列需要审查的政府合同,由办主任批示办理:

已经市长、常务副市长或者任市委常委的副市长批示的;

已经明确审查后将提交市长办公会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

涉及非合同事务需要由其他相关处室协助办理的。

除前款规定的政府合同,均由分管副主任批示办理。

第二条

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的政府合同文本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由该处室指定的人员统一负责。

第三条

政府合同审查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对每一份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应当确定一名承办人和一名协办人。

承办人负责跟踪政府合同审查全过程,具体职责包括:

负责与起草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

收集、整理与审查内容相关的依据、资料;

处室集体审查、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查、专家审查等的具体准备工作;

记录审查日志、撰写审查报告;

起草初审法律意见;

报签及签发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协办人协助主办人开展工作。在处室集体审查时,协办人必须详细了解相关材料,并发表意见;在处室集体审查、办务会议集体审查、专家审查时,协办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记录。

第四条

除有关领导已明确审查范围的外,承办人、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在审查时应当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第五条

因为政府合同专业性强或者起草单位报送材料不充分等原因需要与起草单位、其他相关单位沟通的,承办人应当及时与合同起草单位沟通。情况相对复杂的,应当组织起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合同文本现场审查。

第六条

承办人起草初审法律意见,应当同协办人进行讨论。讨论后,由承办人提交至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负责人进行审查。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负责人应当召集处室全体成员进行集体审查,形成处室法律意见。但是,合同内容简单、没有争议的,或者审查时间特别紧急且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由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后形成处室法律意见。

第七条

在已聘请相对固定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情况下,除合同内容简单、明显不需要律师审查的外,承办人应当在审查政府合同时将政府合同交由律师进行审查,由律师独立出具法律意见。承办人和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进行研究分析,承办人提出的初审法律意见和处室法律意见可以在律师法律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但不得以律师法律意见代替初审法律意见和处室法律意见。

没有律师参与审查的合同,主任、副主任在审批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退回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要求补充律师法律意见。

第八条

承办人、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负责人在审查政府合同过程中可以提出召开专家论证会。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按程序向分管副主任批示。主任、分管副主任认为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可以要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由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以提请主任、分管副主任主持。

专家论证会应当有明确的论证内容,会后应当及时整理专家意见。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的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负责人、分管副主任、主任可以提出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查,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查的政府合同,应当根据会议结果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条

承办人应当对每份政府合同建立审查日志,按照时间顺序,完整记录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收文至出具法律意见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除政府合同内容简单、背景简单且审查过程简单的外,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应当形成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主要包括三部分:

该政府合同背景介绍;

与起草单位沟通协调情况、组织研究过程等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负责人对政府合同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把关,形成处室法律意见,处室法律意见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审批。

主任、副主任审批时,进行以下两方面审查:

处室法律意见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审查工作的程序,包括承办人是否与起草单位、相关单位沟通,协办人是否参与审查并提出意见,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是否组织了集体审查,是否有律师法律意见和专家意见等。

主任、副主任审批时认为处室法律意见不当或者对处室法律意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处室进行修改或者退回处室补充审查;发现处室审查工作程序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处室进行改正;发现处室法律意见之外存在情况不明、问题不清等需要研究的,可以要求处室补充审查或者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

当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负责人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能及时组织审查形成处室法律意见时,由分管副主任指定人员履行处室负责人职责。

当分管副主任因出差、休假原因不能及时审批时,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处可以将处室法律意见直接报送主任审批。当主任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能及时审批时,处室法律意见可以由分管副主任审批。

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况,承办人应当在呈批件中注明相关情况,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处室法律意见经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形成正式法律意见。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正式法律意见转交综合处,由综合处负责统一办文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审查形成正式法律意见后,处室指定人员应当及时将政府合同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登记并归档,形成工作台账。工作台账要详细记录合同名称、涉及标的额、来文日期、办结日期,是否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等内容。原承办人应当根据工作台账,及时跟踪合同签订情况,督促起草单位及时办理签约合同文本的备案手续,并要求各部门完成合同目录年度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审查相关人员应当对知悉的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除非该合同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公开。

承办人应当对参与政府合同审查的律师、专家使用的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收回相关资料交综合处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审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其他有会议指示或特别批示的,按照指示或批示办理。

第十八条

普通合同保存期限为15年;重大合同保存期限为20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登记、尚未完成审查的政府合同,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以上就是总结的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包括对于承办人的高要求,合同全面的审查以及严谨的审批过程。它可以有效的约束政府合同,为我们提供法律的保障。如果您对以上问题有所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茂名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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